人才政策
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27 14:47:42 来源:admin


1 总则

1.1 为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力度,促进院的科技实力提升与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应坚持以德为先、举贤用能,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系统规划、逐步实施,严格考察、确保质量的原则。

1.3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管理应创新工作思路与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共同发展。

2 范围与条件

2.1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我院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目标,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优、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

2.2 院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六个层次引进高层次人才。

2.2.1领军人才: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及获得相应学术成就的优秀科学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2.2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青年人才工程人选、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获得相应学术成就、能填补我院相关学科领域空白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2.3创新团队:具备较强的研究基础、合理的专业与年龄结构,能填补我院相关学科领域空白,团队规模3-6人,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引进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近五年取得较高学术成就,具备较大创新潜力。

2.2.4青年拔尖人才:获得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或近五年取得较高科研业绩,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2.5优秀博士毕业生:获得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或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或博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3.0以上,或经评定为我院学科发展急需的博士毕业生。

2.2.6博士毕业生:符合我院学科建设需求的青年博士。

3 引进方式

3.1 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院工作:

3.1.1入编聘用。

3.1.2兼职工作。

3.1.3其他方式。

4 引进程序

4.1 高层次人才人选的确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4.1.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引进计划,各部门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高层次人才,院人事科协助部门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直接交流沟通等多种方式广泛联系和考察高层次人才。

4.1.2院人事科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人员名单。

4.1.3院学术委员会对第一至五层次的入围人员进行考察或测评,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

4.1.4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引进人选。

4.2 按上级有关规定参加并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以入编聘用方式引进,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兼职或其他方式引进,并分别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3 顶尖人才的引进,按照《山东省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5 待遇

    5.1 院设立人才引进基金,包括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推荐奖励等,作为对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工作的政策支持。

5.2 以入编聘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5.2.1符合省农科院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条件并通过农科院评审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5.2.1.1领军人才:提供科研启动费500-1000万元;聘期内每年给予领军人才40万元岗位津贴,执行期5年;提供13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或200万元安家费用于购买住房,在院工作满10年归个人所有。

5.2.1.2学科带头人:提供科研启动费200-400万元;聘期内每年给予学科带头人20万元岗位津贴,执行期5年;提供10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或100万元安家费用于购买住房,在院工作满10年归个人所有。

5.2.1.3创新团队:提供科研启动费200-500万元,依据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的业绩确定对个人的支持力度。

5.2.1.4青年拔尖人才:提供科研启动费50-150万元与不高于50万元的安家费。

5.2.1.5优秀博士毕业生:给予0.1万元/月津贴补助,执行期5年;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安家费18万元(税后)。

5.2.2符合省农科院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条件、通过农科院资格审查,未通过农科院评审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及青年拔尖人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通过农科院评审的支持政策,由院确定支持标准。

5.2.3博士毕业生: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安家费12万元(税后)。

5.2.4院推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回院工作,院提供安家费12万元(税后),平均分为5年发放。

5.3 院为高层次人才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高层次人才在科研项目申请、科研团队配备、实验平台支持、人才计划申报、家属工作安置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5.4 由院发放安家费的高层次人才在院工作(院推荐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回院工作)不满10年离开院的,需将安家费全额交回。本条适用于已享受安家费的高层次人才。

5.5 以兼职或其他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由院、部门与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5.6 对于特殊人才,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法,院每年根据当年人才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特殊人才,特殊支持。

6 推荐奖励

6.1 鼓励社会力量推介高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院根据《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申报,并根据遴选结果对推荐人进行奖励。

6.2 院职工(不包括院领导及人事科工作人员)推荐并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进入我院工作的,院按以下标准对推荐人进行奖励:领军人才、创新团队3万元/人(个),学科带头人2万元/人,博士0.5万元/人。

6.3 上述奖励金,高层次人才入职时发放50%给推荐人,高层次人才入职6个月后,发放剩余的50%。

6.4 职工若申请到省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不重复享受院的奖励。

7 管理

7.1 院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格式见附件1)、兼职工作协议(格式见附件2)等,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明确其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待遇、考核、违约责任等。

7.2 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执行院相关规定。

8 考核

8.1 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估制度,逐步完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评估体系。

8.2 对各层次人才采取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2.1通过农科院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农科院组织的考核,执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青年英才培养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8.2.2未通过农科院评审,以入编聘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与其签订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8.2.3以兼职或其他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8.2.4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待遇以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9 组织领导

9.1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院人事科为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9.2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院将对各部门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3 院及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积极营造尊重、信任、理解、爱护高层次人才的氛围,促进其多出成果、多出效益,加快推进院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院的自主创新能力与科研开发水平。

10 附则

10.1本办法涉及的岗位津贴、津贴补助等均为税前标准,发放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原《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